一、
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22803970A號函辦理。
二、
查情節重大與否之判斷基準,前經教育部106年7月26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60092113號函示在案。
三、
配合教師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之修正,針對學校調查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(113年3月8日後則指校園性別事件),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)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,倘經調查發現其行為事實情節已達應予解聘、免職、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,並應通報終身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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