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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「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」第4條之2、第4條之3,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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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26-04-16 | 點閱數: 45
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1) 1150002901.zip